当前位置:
首页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办理
>
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办理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民政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1711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电厂路社区服务中心一楼老龄办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72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 ||
办理条件 |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材料 |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实施,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在线办理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结果反馈
状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