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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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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 联系电话 |
0916-4820026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公安局办公楼307室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0715 | ||
办理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 ||
办理条件 |
1、填写齐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3、文化部门出具的《网吧征求意见公告》、《关于同意筹建网吧的批复》原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原件、复印件; 6、与提供固定IP地址接入的ISP运营商签订的合同原件、复印件; 7、网吧平面图; 8、网吧网络拓扑图; 9、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连锁经营网吧应同时提供法人代表、连锁经营店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 10、安装公安机关网安安全管理系统。 | ||
办理材料 |
1、申请报告; 2、需要携带相关的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两名工作人员实地核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检查安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场所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及制度是否符合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标准,并提出初步同意意见或整改意见; 3. 决定责任:分局负责人审查决定,予以批准,制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意见书》并在“平安武汉”网上公布; 4.送达责任: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后期变更情况进行备案,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根据工商和文化部门的注销文件办理注销手续。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在线办理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 | 164864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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