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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限内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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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法定权限内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延续)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 | 联系电话 |
0916-486039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人力资源大厦国土资源局615室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535 | ||
办理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要求。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相关章程及工商登记信息表;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文书; 6、采矿权人年检结果; 7、价款缴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 9、剩余保有储量的证明材料;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安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材料; 11、矿山开采现状图、井上井下对照图,负责年检的国土资源部门签章; 12、已完成储量核实(检测)并已备案的,提供备案证明及图件; 13、辖区国土所实地检查情况及证明; 14、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及银行存款票据复印件; 1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采矿权(开采许可、延续、变更、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采矿权使用费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六条规定,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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