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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限内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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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法定权限内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注销登记) |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 | 联系电话 |
0916-486039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人力资源大厦国土资源局615室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535 | ||
办理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要求。 | ||
办理材料 |
1、申请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采矿权注销登记书;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相关章程及工商登记情况表;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6、关闭矿山报告; 7、矿区范围图; 8、关闭矿山批准文书; 9、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山资源储量登记书; 10、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 11、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有闭坑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12、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制作采矿权(开采许可、延续、变更、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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