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环境保护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119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环保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5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1、项目建设按环评文件及环保部门批复落实了环保“三同时”制度; 2、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总量在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指标内; 3、项目环评审批部门为县环保局。 | ||
办理材料 |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察意见;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6份。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实行检查组现场检查制,县环境保护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意见由所有验收组人员参与拟订;在网上向公众公开批复文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出具验收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在线办理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结果反馈
状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