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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限制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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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关闭、限制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环境保护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119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环保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5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办理条件 |
1.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 2.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 ||
办理材料 |
(一)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的,应当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现场核查、技术审查。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颁发或拒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排污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6、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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