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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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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 | ||
办事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农业局(略阳县畜牧兽医总站) | 联系电话 |
0916-4822365 |
办理地点 |
兴州街道办南环路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农业局办事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353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
办理条件 |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
办理材料 |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设备、仓储设施有效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兽药、兽医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证及复印件; 4、兽药质量监督机构或人员资质证明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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