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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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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农业局(略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委托)) | 联系电话 |
0916-482236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植保植检站李家院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母种、原种申请40天,栽培种申请20天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412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2015年第1号令) | ||
办理条件 |
1、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2、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3)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4)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 ||
办理材料 |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6、品种特性介绍;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8、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者申报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3.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间内颁发,定期在本局政府网站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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