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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注册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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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注册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备案 | ||
办事对象 | 执业兽医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农业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236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畜牧兽医总站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353 | ||
办理依据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8号) | ||
办理条件 |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 ||
办理材料 |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阶段责任: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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