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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合法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到达本省接受地后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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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人工合法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到达本省接受地后的备案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农业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236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畜牧兽医总站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353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 ||
办理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1、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2、货主身份证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2.审查阶段责任:捕获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试验检疫合格。 3.决定阶段责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临床健康检查和试验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到达本省接受地后,货主凭检疫合格证明到接受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事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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