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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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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转报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农业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236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畜牧兽医总站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理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353 | ||
办理依据 |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 | ||
办理条件 |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柞林)或者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 (三)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检验等设施; (四)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蚕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蚕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保藏、检验等设施;(二)有与蚕种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 ||
办理材料 |
无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审批申请。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批准的,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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