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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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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审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
服务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文化广电文物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联系电话 |
0916-483680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文广旅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2690 | ||
办理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
办理条件 |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 6.场所的安全、消防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
办理材料 |
(一)提交申请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所有材料为A4大小) 3.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经营单位章程; 3.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4.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5.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房产证复印件须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6.网站域名登记证明,非申请法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域名还应有转让协议;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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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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