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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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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河道采砂许可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水利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6809 |
办理地点 |
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水利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4313 | ||
办理依据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
办理条件 |
1.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2.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 3.在河道管理范围外,有砂石料堆放场地; 4.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路线; 5.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 ||
办理材料 |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相关文件; 3.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缺件补正;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许可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办理采砂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陕价【2005】60号:1、采砂、取土及采取混合石和直径大于20厘米的大石,按销售价的35%计收;2、采取筛分石,按销售价的30%计收;3、淘金按淘金机、船设计容量计收,每升每年150元,船只容量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砂石翻动量每立方米5元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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