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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建立人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业务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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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社会力量建立人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业务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档案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2142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电厂路中段档案局大楼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办理依据 |
《陕西省档案条例》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从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注册机关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从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 ||
办理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1、申请单位和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材料备案表。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材料,检查材料完整性。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事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3、决定阶段责任:办理结果并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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