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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建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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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建立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档案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2142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电厂路中段档案局大楼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办理依据 |
《陕西省档案条例》 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总体布局,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综合档案馆的建立,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建立,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办理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1、档案馆建立申请意见书; 2、申报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和申请意见书。 2、审查阶段责任:检查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合格后,报上级部门获得批准。 3、决定阶段责任:将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4、归档阶段责任:归档整理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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