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
>
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卫生许可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268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卫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原则上应少于法定期限)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359 | ||
办理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
办理条件 |
办理该事项应当具备的资质、证书等。 健康合格证明 | ||
办理材料 |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表 2.承诺书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企业名称事先核准书 4.法人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8.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9.自身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 10.化妆品、客用品、洗涤消毒剂等索证报告 11.租赁合同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书面申请;《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承诺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企业名称事先核准书、法人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卫生设施设备清单、自身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化妆品、客用品、洗涤消毒剂等索证报告、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合格者,20个工作日内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副本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工作,实行每2年许可证校验审核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在线办理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结果反馈
状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