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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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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内容页
事项名称 | 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2687 |
办理地点 |
县政务中心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原则上应少于法定期限)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359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
办理条件 |
1.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要求的技术职称; 2.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培训合格。 | ||
办理材料 |
1、书面申请; 2、《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审批表》; 3、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执业医师资格等证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书面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等);组织专家实地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合格者,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批准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制发送达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管工作;实行每3年许可证校验审核,根据校验情况,作出校验合格、不合格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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