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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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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科 | 联系电话 |
0916-483033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0277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2004第72号) 第五条第一款: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五条第三款: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 ||
办理条件 |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 ||
办理材料 |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见附录1)一式两份;(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见附录2)一份;(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2、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申请计量标准更换,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2)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见附录3)一式两份;(5)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6)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8)计量标准器在两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4、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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