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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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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4586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0277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
办理条件 |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 ||
办理材料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12.《承诺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承诺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10.《承诺书》。 注: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承诺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6.《承诺书》。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及登记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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