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人防办 | 联系电话 |
0916-4828701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8/0916-4827777 | ||
办理依据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
办理条件 |
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且初步设计及方案设计完成,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等指标和各单体方案基本确定,具备易地建设许可办理条件。 | ||
办理材料 |
1、报建项目总平面图、单体方案设计等报建设计文件; 2、《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申请表》; 3、相关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证明材料(附地质勘察报告); 4、其他资料(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依据(陕价费调发〔2004〕12号)和(陕价费调发〔2004〕19号)。三类人防重点城市:6级1000元/平方米,6B级600元/平方米;多层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4—5%折算防空地下室面积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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