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4586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0277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办理条件 |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办理材料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 □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 □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 分支机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4.变更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的人。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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