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4586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0277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 ||
办理条件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
办理材料 |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人。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登记、设立的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登记许可结果;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
在线办理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结果反馈
状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