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住建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3920/0916-482527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8/0916-4827777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办理条件 |
按国家规定需要发展改革等部门进行批准或核准或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
办理材料 |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2、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3、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 5、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法律、法规要求的); 6、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限于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尚未明确保护措施和要求的、位于地下文物埋藏地区尚未完成文物勘探的); 7.规划专家咨询会意见(重大项目地方规定需要的)。 8、1:500地形图;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申请材料,发放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现场踏勘,选址论证,科室初审局务会议审议、需听证的举行听证,重大项目报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 3、决定阶段责任:核发选址意见书,批后公示。 4、事后责任:批后公开,整理资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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