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住建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3920/0916-482527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8/0916-4827777 | ||
办理依据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 ||
办理条件 |
1、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 2、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要求; 3、有关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总体规划的要求。 | ||
办理材料 |
1、开展活动的审批表; 2、法人、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上述三项活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案; 4、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申请材料(5日内),发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业务科室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复审,重大项目再经局业务会审查决定,最后由行政负责人颁发。 3、决定阶段责任:颁发《准予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决定书》。不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责任:批后公开,整理资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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