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住建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0332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8 | ||
办理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符合前提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
办理条件 |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材料 |
1、液化石油气站、点企业关于申办经营许可的请示; 2、《汉中市略阳县液化石油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燃气企业与气源供应方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合同(液化气站与所属各换气点签订),完整的燃气设施档案(设施种类、数量、检验结果等); 4、经营场所证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燃气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的扫描件; 6、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气设施设备故障或者事故抢险抢修的管理和一线操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办理程序 | 1、审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勘查,鉴定,询问,保存影像资料。 2、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经营者消除隐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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