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保健食品) |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科 | 联系电话 |
0916-4830172 |
办理地点 |
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0277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办理条件 |
1、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餐饮和单位食堂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专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 8、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者应当在专间入口处应设置具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9、网络订餐应有实体门店或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加工场所,应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网络订餐交易平台,并与第三方网络订餐交易平台签订合同(协议)。送餐品种不应有冷食类、生食类、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品种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10、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11、单位食堂备餐设专用操作场所。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托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12、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食品销售单位需设置销售专柜,有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3、销售鲜肉、水产品的,销售区域应当与其他食品销售区明显分区或隔离;应当设有上下水及水池,水池周围墙壁贴瓷砖或其他不透水、容易清洗的材料;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或冷冻贮存设备。销售鲜活水产品的,应当配备有上下水的蓄养池。 14、贮存生鲜区域的商品和原材辅料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 15、网络销售有实体门店的,满足上述要求外,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其销售情况和实体店相一致;无实体门店的,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上述有关要求。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其销售情况和申报情况相一致。 | ||
办理材料 |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在2015年10月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的,请提供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仅提交营业执照即可)。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5、经营场所和布局、加工操作流程、设施设备等示意图及说明。 6、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和大型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2、其他资料;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需另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需另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实行连锁方式经营的企业,其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填报连锁企业总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提供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目录。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文书(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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