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
办事对象 | 在我县市政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充装的企业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住建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0332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住建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8 | ||
办理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
办理条件 |
持有我局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充装的企业 | ||
办理材料 |
1、《略阳县市政燃气设施改动申请表》一式两份。 2、市政燃气设施改动申请。 3、项目实施方案。 4、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程序 | 1、审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现场勘查,鉴定,询问,保存影像资料。 2、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经营者消除隐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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