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计量器具检定 |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所 | 联系电话 |
0916-4822248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30277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 ||
办理条件 |
凡纳入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均实行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属于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定期检定或送到法定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 ||
办理材料 |
1、填写检定申请单; 2、计量器具台账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阶段责任: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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