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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合并、停止、终止等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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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合并、停止、终止等登记备案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经济贸易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2541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县政府大楼611室中小企业股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日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44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七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国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办理条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 ||
办理材料 |
1、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酒类经营企业情况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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