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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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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环境保护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1197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环保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15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办理条件 |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环评文件为资质单位编制; 3、环评文件通过专家技术评估; 4、项目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5、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排放总量在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指标内; 6、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级管理规定项目审批权属县级环保部门。 | ||
办理材料 |
一、环评报告书项目: 1、建设单位请求报告书审批的请示文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统计表1份; 2、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3本; 3、环境监测部门出具或审查过的监测资料; 4、市级以上气象专业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 5、专家技术评估意见; 6、建设单位对专家及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7、涉及生态搬迁的,应当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搬迁的文件; 8、主要污染物由其他单位负责处置的,应当提供双方单位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二、环评报告表项目: 1、建设单位请求报告表审批的请示文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3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统计表1份; 3、环境监测部门出具或审查过的监测资料; 4、市级以上气象专业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 5、专家技术评估意见; 6、建设单位对专家及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7、涉及生态搬迁的,应当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搬迁的文件; 8、主要污染物由其他单位负责处置的,应当提供双方单位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三、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 1、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3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统计表1份;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5、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发布审批结果。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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