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
办事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32687 |
办理地点 |
兴州街道办南环路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卫计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原则上应少于法定期限) | ||
投诉电话 | 0916-4822359 | ||
办理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 ||
办理条件 |
1.符合188-563.com《“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 2.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要求; 3.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第30号)要求。 | ||
办理材料 |
1.设置医疗机构书面申请1份; 2.规范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表1份; 3.医疗机构用房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1份;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1份; 5.验资证明、资料评估报告1份;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1份;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执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9.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近期《健康体检表》各1份。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提交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者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交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决定是否同意此次行政许可,并告知申请者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至申请者;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每年开展年度校验1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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