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审批 |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民政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0655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电厂路社区服务中心二楼低保办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投诉电话 | 0916-4822272 | ||
办理依据 |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 第四条 第三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5〕10号] 第二条 第五款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 ||
办理条件 |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
办理材料 |
1.本人申请; 2.需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3.户口薄、身份证、合疗证(医保证)原件(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实施,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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