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 |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办理部门 |
略阳县人社局 | 联系电话 |
0916-4827378 |
办理地点 |
略阳县兴州街道办狮凤路人力资源大厦法制股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夏季(7-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其余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投诉电话 | 0916-4822410 | ||
办理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 | ||
办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
办理材料 |
仲裁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 ||
办理程序 | 1、受理责任:公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责任: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和审理案件。 3、调解责任: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纠纷进行调解。 4、开庭责任:解调无效的,依法按照规定时间开庭审理。 5、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讼的期限)。 6、送达责任:及时送达仲裁文书。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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